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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7276号“DE BEERS FOREVERM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41:39关于国际注册第1617276号“DE BEERS
FOREVERM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49号
申请人: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7276号“DE BEERS FOREVER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604357号“INSTITUTE OF DIAMONDS DE BEER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11696号“DE BEERS CODE OF ORIGIN”商标、国际注册第745654号“FOREVERMARK”商标、国际注册第1309483号“FOREVERMARK A DIAMOND IS FOREVER及图”商标、第17931333号“德迪尔斯 DE DEERS”商标、国际注册第745625号“FOREVER MARK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11696号“DE BEERS CODE OF ORIGIN”商标、国际注册第1626709号“CODE OF ORIGIN DE BEERS”商标(35类)、国际注册第1626709号“CODE OF ORIGIN DE BEERS”商标(14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其中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其余引证商标已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放弃在“与下列商品的销售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即贵金属及其合金、贵金属徽章、贵金属锭、贵金属盒、贵金属制装饰品、珠宝首饰和人造珠宝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包括手表、怀表和时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已经同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已经同为申请人所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与下列商品的销售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即贵金属及其合金、贵金属徽章、贵金属锭、贵金属盒、贵金属制装饰品、珠宝首饰和人造珠宝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包括手表、怀表和时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关于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综上,申请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复审商品及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的“贵金属及其合金;贵金属制徽章;贵金属锭;贵金属制盒;贵金属制装饰品;珠宝首饰和仿真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包括手表、怀表和时钟”商品以及第35类复审的“下列商品领域的广告和营销服务,即贵金属及其合金、贵金属徽章、贵金属锭、贵金属盒、贵金属制装饰品、珠宝首饰和人造珠宝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包括手表、怀表和时钟;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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