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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16314号“虎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0: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25号
申请人:云南大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16314号“虎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77847号“虎族 HU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数器;体重秤;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望远镜;眼镜;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7727号“虎族 HU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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