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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6236号“ION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0:43关于国际注册第1636236号“IONT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482号
申请人:ROCHE DIAGNOSTICS GMBH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6236号“ION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48038号“即响ION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IONTIVE”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IONTIME”相比较,仅一个英文字母不同,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亦无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诊断领域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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