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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2327号“耀武堂 WWW.STRUWILL.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4:32WWW.STRUWILL.COM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171号
申请人:北京耀武搏毅堂体育文化交流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2327号“耀武堂 WWW.STRUWIL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236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25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27457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整体均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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