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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23643号“CONTINEN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6:54:47关于国际注册第1523643号“CONTINEN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0183号重审第0000000873号
申请人:CONTINENTA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018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23643号“CONTINEN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0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788254号“continen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9981111号“CONTINENTAL FURNITURE Z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鉴于申请人仅保留除“手推车”商品以外的商品进行复审申请,故我局在“手推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8118062号“德国马牌 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手推车”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1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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