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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45422号“SPORTS 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01: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86号
申请人:电子艺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5422号“SPORTS 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8862号“SPORT及图”商标、第8088860号“SPORT PARI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47894号“EA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互动娱乐软件公司,申请商标设计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正就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届时引证商标三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报道、相关案件商标档案、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由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外文“EA”与引证商标三的外文“EA”的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表;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虽然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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