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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95721号“ENGINEER Z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02: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41号
申请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5721号“ENGINEER Z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3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同一申请人,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障碍。请商标并非固有的词汇,整体无任何含义,属于臆造词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官方网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申请人,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工程师空间”,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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