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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23946号“For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0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413号
申请人:深圳福必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3946号“For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7366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粉碎机;清洗设备”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现仍为“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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