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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648681号“LAFARG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09:06关于国际注册第648681号“LAFARG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9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家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48681号“LAFAR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4890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可移动或不可移动);金属建筑器材;金属梁;成套工具及建筑用五金制品;螺钉类;钉子类及建筑用金属固定部件;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0日第180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中国领土延伸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5年12月18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可移动或不可移动);金属建筑器材;金属梁;成套工具及建筑用五金制品;螺钉类;钉子类及建筑用金属固定部件;钻”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以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使用证据,因此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可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6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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