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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23592号“维尔纳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0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0140号重审第0000000930号
申请人:北京维尔纳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信仁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30140号《维尔纳斯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7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76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高院申请再审,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22)京行再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4530号商标已被依法公告撤销注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13458号商标、第38234515号商标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4530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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