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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00962H号“MON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13:06关于国际注册第1600962H号“MON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49号
申请人:RIDESTORE HOLDING AB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0962H号“MON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3009149号“MO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77052号“MOUN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02964号“MO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722114号“MO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083335号“MO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083061号“MOTEC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人放弃伞商品,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人放弃运动用品及器材、运动用品专用箱商品,故引证商标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在包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在体育活动器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伞、儿童牵引带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运动用品及器材、运动用品专用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指定使用的棋、玩具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伞商品、第28类运动用品及器材、运动用品专用箱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及第28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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