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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9316号“WITHINGS Bio Scree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5:05关于国际注册第1629316号“WITHINGS Bio
Scree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68号
申请人:WITHINGS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9316号“WITHINGS Bio Scree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0500号“With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形、文字组成上有较大的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试剂、临床诊断试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冻伤药膏、矿泉水沐浴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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