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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89828号“NEW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6: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212号
申请人:钮帕机器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9828号“NEW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942号“新动力XinDongLi”商标、第42164246号“新势力NEW POWER”商标、第3084826号“POWER”商标、第49082273号“POWER IN YOUR HANDS”商标、第26237700号“冰锐POWER”商标、第49076776号“大有工具“劲”在掌握POWER IN YOUR HA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六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EW POWER”(可译为“新动力”)与引证商标一“新动力XinDongLi”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二“新势力NEW POWER”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五均包含字母组合“POWE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降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起重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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