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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1391号“VALEO 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9:29关于国际注册第1631391号“VALEO 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78号
申请人:VALEO (SOCIETE ANONYME)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1391号“VALEO 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其“VALEO”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眼镜制品;用于运载工具装备或装饰的设备、配件和零件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放弃后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04608号“VAL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88286号“VALEO”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51831号“法雷奥 VAL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70058号“VALEO”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588286号“VALEO”商标(第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51833号“法雷奥 VALEO”商标(第1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870058号“VALEO”商标(第1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870058号“VALEO”商标(第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588286号“VALEO”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651832号“法雷奥 VALEO”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870058号“VALEO”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12532号“VAL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588286号“VALEO”商标(第1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属于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77447号“法雷奥 VAL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申请商标经独特设计和广泛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相关裁判文书、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维权情况、网络检索结果、获奖情况、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变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为同一主体所有,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上述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眼镜制品”商品、第35类“用于运载工具装备或装饰的设备、配件和零件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申请,现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浅绿色背景和数排英文“VALEO”重复组合而成,属于过于复杂的字母、图形的组合,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多将申请商标用作商品外包装,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一般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9、11、12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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