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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4869号“香格里拉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9: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987号
申请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664869号“香格里拉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5542076号“YJ及图”商标、第12434350号图形商标、第13498287号“香格里拉 足道及图”商标、第3359712号“香格里拉”商标、第13748259号“香格里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SHANGRI-LA TRAVEL CO.,LTD及图”商标、第59749713号图形商标、第21203767号“中牧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服务,至此,引证商标三至七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众多类似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决定书、案外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中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服务上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我局对其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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