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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01715号“F E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8: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873号
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1715号“F 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91352号“ECO FARMERS EF”商标、第6540055号“ECO”商标、第6540580号“ECO”商标、第42638853号“ECO ECO-SHO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商标流程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 eco”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制剂;制化妆品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或非兽医用化学制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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