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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80045号“GOUTAL CHEVREFEUIL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0: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901号
申请人:安尼科格塔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清心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45380045号“GOUTAL CHEVREFEUIL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646099号“GOU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85263号“古特尔 GOU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3、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古特尔忍冬”、“SERGENT LUTERS”、“芦丹氏孤女”、“LALIQUE NOIRE”、“莱俪墨恋”、“ZEGNA OUD”等数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忍冬”、“CHEVREFEUILLE”的介绍材料;
2、淘宝、京东电商平台上“ANNICK GOUTAL”、“GOUTAL CHEVREFEUILLE”的产品销售信息材料;
3、“GOUTAL CHEVREFEUILLE”的网络检索及测评信息材料;
4、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5、“SERGENT LUTERS”、“芦丹氏孤女”、“LALIQUE NOIRE”、“莱俪墨恋”、“ZEGNA OUD”等检索信息材料;
6、相关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4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包括第45367481号“古特尔忍冬”商标、第49023173号“SERGENT LUTERS”商标、第30520793号“芦丹氏孤女”商标、第45367494号“LALIQUE NOIRE”商标、第30530801号“莱俪墨恋”商标、第50061493号“JEANNE ARCHER”商标、第45495708号“GEOFFREY FLANNEL”商标、第45395641号“ZEGNA OUD”商标、第45400214号“杰尼亚乌木”商标、第45844609号“荆棘玫瑰”商标、第57015629号“沈云门”商标、第57015629号“RIYA POIZO”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GOUTAL”,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GOUTAL CHEVREFEUILLE”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香水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GOUTAL CHEVREFEUILLE”、“古特尔忍冬”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GOUTAL CHEVREFEUILLE”、“古特尔忍冬”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古特尔忍冬”、“SERGENT LUTERS”、 “芦丹氏孤女”、“LALIQUE NOIRE”、 “莱俪墨恋”、“JEANNE ARCHER”、 “GEOFFREY FLANNEL”、 “ZEGNA OUD”、 “杰尼亚乌木”、“荆棘玫瑰”、“沈云门”、“RIYA POIZO”等数件与他人在先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化妆品行业的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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