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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08119号“比N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1: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42号
申请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8119号“比N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69259号“比家所BECOME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页官网时间戳、申请人荣誉、申请人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比N家”,指定使用在“电话会议服务;数据流传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会议服务;数据流传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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