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520868H号“A ALPINV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3:20关于国际注册第1520868H号“A ALPINV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15号
申请人:ALPINVEST PARTNERS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0868H号“A ALPINV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6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目前引证商标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且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全球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利益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共存协议及翻译件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持任何异议,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注册与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 ”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企业的财务筛查、评估和评价;金融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债务托收代理;债务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协议,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图特征、表现形式相近,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