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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1395号“META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3:51关于国际注册第1621395号“METAC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440号
申请人:METACORE GAMES OY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1395号“META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第51481145号“MEGA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第1710242号“MEGA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2月6日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游戏软件;数据存储介质;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游戏软件;预录制的电影、电视、以及动画电影;用于存放和携带电话机、计算机、头戴式耳机和照相机的包、盒及套;用于移动电话、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电脑的保护套;可下载的出版物;用于电话、计算机、头戴式耳机和照相机的挂绳和带子”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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