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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95584号“解放TCO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5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28号
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5584号“解放TCO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2282号“T.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620766号“TCO ENERGY OTHERS VEHICLE MR DRIVER SOCIAL ECOSYSTEM ECONOMY”商标(第1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两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国际放弃经我局核准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解放TCO管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T.C.O.”。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车、洒水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卡车、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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