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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993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1:53
荟合公馆 HUIHE RESIDENC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上述两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注册审查程序在肥皂碟等部分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图形,两商标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隔热容器、牙签、化妆用具、卸妆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隔热容器、牙签、化妆用具、卸妆器具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隔热容器、牙签、化妆用具、卸妆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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