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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4459号“CL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3:21关于国际注册第1644459号“CL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813号
申请人:约克-珀西 泰格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4459号“CL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3004、26258569号“科莱博CLB”商标、第4761147号“CIB”商标、第3920539号“CLB及图”商标、第9629893号“高巴仑 GaoBaLun GLB及图”商标、第13862495号“GLB”商标、第50478062号“CIB及图”商标、第58338413号“CIB共想融合课程体系”商标、第13675843号“禾协会 3 CL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共存,基于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可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同时,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九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乐音像录制品;虚拟现实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用)自动电唱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CLB”,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25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领带;帽;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CLB”,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1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娱乐服务,即组织和制作与音乐相关的视听节目、表演、节目和录音”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九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CLB”,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5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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