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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3766号“白奏|HAKU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5:26关于国际注册第1613766号“白奏|HAKU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31号
申请人:CLEAR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3766号“白奏|HAKU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70433号“HAKU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介绍、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HAKUSO”与引证商标“HAKUR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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