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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12095号“SO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5: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777号
申请人:黄林强 委托代理人:广州首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2095号“SO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其指定商品型号毫无关联,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型号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申请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系由字母“SOOX”构成,但该商标经设计易被认读为“500X”,申请商标使用在润滑油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型号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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