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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63867号“碧桂园 COUNTRY GARDE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4:47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09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63867号“碧桂园 COUNTRY GARDE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29008号“GARDEN”商标、第3222341号“DANCE PHENI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商标档案及裁定书、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荣誉证书等。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窗帘(布);纺织品或塑料帘;网状窗帘”商品上的注册依然有效;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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