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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41940号“旨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620号
申请人:南阳标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41940号“旨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旨尊”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即便是将其逆序识读为“尊旨”或“遵旨”,按照现代社会相关公众的文化水平及认知习惯,根本不会将其与封建社会产生联想,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项目上并无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之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词语释义等。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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