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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4423号“HO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0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350号
申请人:上海箱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4423号“HO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495695号“海俪恩 HORI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中。申请人决定放弃对货物递送服务的争取,因此第56637987号“HOO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第53143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7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780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众号信息、互联网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货物递送服务上的争取,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商品包装;商品打包;搬运;提供关于贮藏服务的信息;冷冻食品柜出租;集装箱出租;仓库出租;汽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递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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