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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29994H号“S 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1:51关于国际注册第1529994H号“S 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86号
申请人:KILLTEC SPORT- UND FREIZEIT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9994H号“S 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0879号“ST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未经公证认证,即使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个字母的差别,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同意书,不予采纳。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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