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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8011号“PUL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2:49关于国际注册第1628011号“PUL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290号
申请人:MILKRITE INTERPUL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8011号“PUL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5355号“MPULSE MAGNETISIERTECHNOLOG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04502号“IMPUL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107966号“弥尚生活MISHANG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的回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ULS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M PULS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IMPULSE”、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电子监测仪器(非医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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