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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24001号“狐狸旅馆 FOX HOT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19: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037号
申请人:苏州伍佑阳商务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4001号“狐狸旅馆 FOX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7630号“狐狸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99714号“狐狸养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107122号“狐狸养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084982号“狐狸手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28188号“狐狸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400073号“F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狐狸旅馆 FOX HOTEL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五、六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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