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767215号“全棉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0: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330号
申请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7215号“全棉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全棉时代”系列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审计报告、申请人获得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全棉时代”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