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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808706号“骐艺工具•五金 QI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0: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006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满照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3808706号“骐艺工具•五金 QI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爱奇艺”网站是享誉中国的互联网视频服务提供者,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及宣传,申请人的“爱奇艺”系列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类的第14574321A号“iQIYI及图”商标、第14574321号“iQIYI及图”商标、第14574320A号“爱奇艺”商标、第41321401号“爱奇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41类的第10235165号“爱奇艺 iQIYI及图”商标、第10235163号“爱奇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显著部分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爱奇艺”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很可能存在恶意,企图攀附申请人商誉,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爱奇艺”的网络介绍;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视频运营相关的资质文件;
3、关于“爱奇艺”品牌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网络媒体宣传报道;
4、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注册情况列表;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纳税证明;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版权采购合同、版权节目合同、发票;
7、“爱奇艺”平台有关节目播放的截图及评价;
8、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广告合同、代言合同、发票、宣传材料;
9、申请人及其“爱奇艺”品牌所获荣誉材料;
10、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第179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领取答辩通知书并作出以下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品牌,完全由被申请人独创,主要用于五金等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外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五、六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并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存在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非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六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文字构成区别较大,不属于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同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完全基于实际使用需要目的而进行注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产生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门店图片、产品图片、送货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动力操作的杀虫剂喷雾器;钻头(机器部件);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气动打钉枪;喷漆枪;滚筒(机器部件);切割机;电焊机;电焊设备;液压手工具”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7期(2021年11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擦鞋机;洗衣机;喷漆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节目制作;文娱活动”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工业机器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商评字[2017]第0000161046号《爱奇艺iQIYI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10235165号“爱奇艺 iQIYI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五)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力操作的杀虫剂喷雾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力操作的杀虫剂喷雾器;钻头(机器部件);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喷漆枪;滚筒(机器部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动擦鞋机;喷漆机;农业机械;工业机器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或文字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爱奇艺 iQIYI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行业领域内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另,该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另,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以及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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