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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86734号“中润澜海ZHONGRUNLANH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1: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209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勾德勇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4986734号“中润澜海ZHONGRUNLANH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海澜之家HLA”商标在服装领域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36783号“海澜HEILAN”商标、第20902166号“海澜之家HLA”商标、第35067888号“海澜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3、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资料;4、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资料;5、关联企业年度报告;6、线上店铺图片、服装图片及参展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14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佐料(调味品);醋;酱油;谷类制品;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鸡精(调味品);五香粉;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醋;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汉字组合“中润澜海”及对应的拼音“ZHONGRUNLANHAI”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海澜HEILAN”、“海澜之家HLA”、“海澜优选”在呼叫、整体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与申请人的“海澜之家HLA”商标籍于知名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具有较大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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