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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400号“ATOMWI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1:52关于国际注册第1640400号“ATOMWI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14号
申请人:ATOMWISE IN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0400号“ATOMW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向国际局提交了商品限定申请,将“药品”修改为“人用药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65884号“ATOMWISE”商标、第21983243号“ATOMWI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抢注及囤积商标的行为已在相关行政决定书中予以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二极有可能未投入使用,被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商品限定资料、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5类上的驳回商品“药品”已国际删减为“人用药”商品,并已获我局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英文“ATOMWISE”组成,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行人用药物发现和开发领域的研究和开发服务(替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英文“ATOMWISE”组成,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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