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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0676号“Y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2:09关于国际注册第1620676号“Y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433号
申请人:EMOJI ID,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0676号“Y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9931075号“Y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电子笔(荧屏显示系统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数量显示器;计时器;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第9951999号“Y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网络服务器的出租”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测量;机械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第9952024号“Y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交友服务;调解;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现为“侦探公司;夜间护卫;安全咨询;为安全目的进行的行李检查;个人背景调查;工厂安全检查;服装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第42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第4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任航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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