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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35542号“嘎嘎鸭下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2: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319号
申请人:安徽嘎嘎鸭下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企知知识产权托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5542号“嘎嘎鸭下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嘎嘎鸭下巴”品牌创立于2006年,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在申请人当地享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156813号“嘎嘎鸭下巴”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43370号“嘎嘎鸭下巴”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3212号“嘎嘎”商标、第46656972号“金嘎嘎”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除“餐厅;备办宴席;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以外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餐厅;备办宴席;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以外的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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