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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16601号“鋭力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2: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00号
申请人:覃树洪 委托代理人:广州鲸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6601号“鋭力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39403548号“锐力马”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00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白媛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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