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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40366号“空间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3: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0827号
申请人:孙丹丹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0366号“空间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33933号“空间世界KONGJIANSH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系夫妻关系,引证商标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两商标为统一权利主体,且双方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9471号“空战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的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域名证书、商标共存协议、合同、展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虚拟现实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近似程度较高,即便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亦不能排除消费者将二者混淆的可能性,故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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