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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2998号“欧利卜希尔OLIVE H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463号
申请人:善肴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2998号“欧利卜希尔OLIVE H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三人已对国际注册第1329348号“OLIVEHIL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在“食用豆类,即腌渍或加工的豆子,鹰嘴豆,小扁豆,黄豆;精制坚果和干果(零食);蛋和蛋粉”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食用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欧利卜希尔OLIVE HILL”与引证商标“OLIVEHILL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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