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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14382号“J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28:56关于国际注册第1514382号“J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2082号重审第0000000852号
申请人:AKIFIX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208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14382号“J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7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2)京行终434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第9265652号“J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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