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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390号“INERT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1:49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390号“INERT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121号
申请人:EUROPLASMA 委托代理人:爱谱仕德(深圳)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4390号“INERT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26135号“INER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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