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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7682号“華嘉物流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2: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122号
申请人:哇卡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7682号“華嘉物流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808号“嘉华 K.WAH及图”商标、第3031737号“嘉华”商标、第9406467号“嘉华 K·WA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状态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在“商品包装;贮藏;递送(信件和商品)”服务商标的注册被撤销,在“旅游安排”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与引证商二标核定使用的“旅游安排”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旅游交通安排”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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