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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53932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3:26
Heilan Home及图、第34005540号“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23889813号“海澜优选生活馆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名下214件商标,涉及多个行业多个类别商标,其存在囤积商标的恶意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3、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备案信息;4、门店信息、产品图片;5、广告宣传报道资料、广告合同及发票等;6、作品登记证书;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14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商业橱窗布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中介服务;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设计构思、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提交的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作品及在先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所显示的图形与本案争议商标图形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另外,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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