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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5305号“GLOBAL 60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38:23关于国际注册第1645305号“GLOBAL 60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2908号
申请人:BOMBARDIER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5305号“GLOBAL 60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58343号“环球经纬石化 GLOBAL PETROCHEMICAL”(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部分“GLOBA”,两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器保养和修理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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