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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149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41:19关于第447149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751号
申请人:优丽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714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07488号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891562号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项佳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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