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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44657号“Pico Studi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51: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9798号
申请人:北京小鸟看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4657号“Pico Studi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286号“PICO”商标、第6326665号“笔pico及图”商标、第11769488号“PICOCAFE”商标、国际注册第1142998号“picopul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页面及相关活动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外文“Pico”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部分“PICO”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工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电子数据的云存储服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游戏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平台即服务(PaaS);电子数据的云存储服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游戏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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