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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54969号“名庄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8:51: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565号
申请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4969号“名庄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39694号“陆羽会 名庄LUYU CLUB EST.733 MAN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名庄”,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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