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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3056号“ARCTIC SIL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2:18关于国际注册第1623056号“ARCTIC SIL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009号
申请人:ARCTIC SILVER INC.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3056号“ARCTIC SIL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1846号“Arctic Sil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0241915号“Arctic Sil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和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生产下述产品以及下述产品的售后散热解决方案的导热黏合剂,即计算机、航空电子设备、电子医疗设备、电子照相设备、机动车辆电子设备、电子印刷设备、激光设备和家用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英文“ARCTIC SILVER”组成,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生产下述产品以及下述产品的售后散热解决方案的导热油脂,即计算机、航空电子设备、电子医疗设备、电子照相设备、机动车辆电子设备、电子印刷设备、激光设备和家用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导热油;工业用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英文“ARCTIC SILVER”组成,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和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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