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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63861号“KEY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6:08关于国际注册第963861号“KEY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103号
申请人:SOMFY ACTIVITES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63861号“KEY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2440号“KEYGOE”商标、第19286539号“KEY'N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已经申请限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遥控,远距离信号控制装置,电气,调节装置,均用于帘子、屏幕、窗帘、百叶窗、窗户、通风口、锁、门、车库门、大门、栅栏和格栅驱动的电机控制和远距离控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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